2005年12月30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商场无权没收“假币”
简单

  李女士去商场购物,付款时,收款员告诉李女士,商场的验钞机显示她使用的人民币是假币,商场有规定“使用假币一律没收”,遂按商场规定没收了李女士购物用的300元“假币”,并没有开具任何收据。李女士很不明白,刚刚从银行取的钱,怎么到商场就变成假币并被没收了呢,商场这样做是不是违法呢?
  《人民银行法》明文规定:人民币真伪的确认机构是银行,假币的没收权属银行,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没收,但各商业服务部门有协助银行发现、收缴假币的义务。也就是说,一般群众或单位财会人员在收付现金时发现“假币”(实为可疑币),应先将“假币”扣留,再及时送银行鉴别。同时还规定收款部门收缴“假币”时必须向消费者出具凭证,凭证应写明该可疑钞票的面值、号码、准备将钞票上缴的银行机构名称,以便消费者日后持收据去有关银行进行查询。由于银行对所收缴来的“假币”均有登记,如经检验确属假币,银行应在假币上加盖“假币”戳记,并开具“假币没收单”;如经鉴定,收缴来的“假币”实为真币,银行应返还给代缴人或消费者,即消费者可凭收缴收据到代缴人处或该收据中注明的上缴银行领取被收缴的真币。
  在该事件中,商场既不是假币的确认机构,也不具有假币没收权,且事后未向消费者开具任何收据,也没将怀疑为假币的300元人民币上缴相关银行鉴别真伪,其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显然是违法的。